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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2140赵梦莲与谢雷、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梦莲,谢雷,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140号原告:赵梦莲,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羽,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谢雷,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全,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西城华庭2、3号楼1-104。法定代表人朱兰兰,总经理。原告赵梦莲与被告谢雷、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赵梦莲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梦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梦莲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赵梦莲承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盛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