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7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胡建东、余素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胡建东,余素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715号之一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营业场所:杭州市延安路516号。负责人:韩立光。委托代理人:顾亦、许训波,该行职员。被告:胡建东,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长城机电东区。被告:余素妹,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胡建东、余素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瑛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对被告胡建东、余素妹的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6851元,减半收取342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70元,两项合计5795.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俞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