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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7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胡建东、余素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胡建东,余素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715号之一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营业场所:杭州市延安路516号。负责人:韩立光。委托代理人:顾亦、许训波,该行职员。被告:胡建东,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长城机电东区。被告:余素妹,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胡建东、余素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瑛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对被告胡建东、余素妹的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6851元,减半收取342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70元,两项合计5795.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俞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