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韩亚飞与刘小路、曾兵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亚飞,刘小路,曾兵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韩亚飞,男,1981年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小路,女,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曾兵阳,男,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陕西省智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阿房宫村沈家寨工业园128号,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69********。本院在执行韩亚飞与刘小路、曾兵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韩亚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645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10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执行费50元曾兵阳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 朗执行员 胡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田 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