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7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侗族自治县支行与张明军、吴木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侗族自治县支行,张明军,吴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7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侗族自治县支行。负责人卢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光明,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侗族自治县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明军,男,1964年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木生,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晃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明军、吴木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阳审判员 杨 骋审判员 蒲华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玉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