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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梁丽红、陈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梁丽红,陈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913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62幢。负责人:高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荣,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长洋,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丽红,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告:陈强,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梁丽红、陈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路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亚运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