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3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狄江与杨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江,杨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3975号原告:狄江,住蓟州区。被告:杨政,其他基本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狄江诉被告杨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狄江撤诉。诉讼费用1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金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