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02民初1159之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潮州市湘桥区宏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邱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潮州市湘桥区宏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邱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2民初1159之3号申请人:潮州市湘桥区宏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潮州市开发区宏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潮州大道中银综合楼第十六层1613-1615号房。法定代表人:柯锡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铭彬,广东粤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邱伟,男,汉族,1964年8月20日出生,住潮州市湘桥区。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宏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邱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粤5102民初11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邱伟位于潮州市湘桥区金碧路189号潮州恒大城十幢1103号房的房产(房屋唯一码:8502380991199)、担保人李耀龙提供作为担保的位于潮州市绿榕路中段(龙舌埔)世纪雅府某号房的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潮房字第××号)。现本案本院已裁定按潮州市湘桥区宏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按潮州市湘桥区宏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原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邱伟位于潮州市湘桥区金碧路189号潮州恒大城某号房的房产(房屋唯一码:8502380991199)的查封;二、解除对李耀龙位于潮州市绿榕路中段(龙舌埔)世纪雅府某号房的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潮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少杰人民陪审员 李潮生人民陪审员 李伟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宋佳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