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5民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英杰与刘成云、高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杰,刘成云,高彩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3211号原告:王英杰,男,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双、王海霞,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成云,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高彩凤,女,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杰诉被告刘成云、高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杰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英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3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英杰负担1211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英杰负担。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郭 健审判员 侯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石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