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亚军寻衅滋事刑事决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豫1424刑申2号原审被告人王亚军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以(2016)豫1424刑初9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亚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王亚军提供了新证据,向本院提出申诉。本案经本院复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