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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石静华与邓海泉、钱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静华,邓海泉,钱晓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1108号原告:石静华,女,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云阁,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司法局好力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海泉,男,40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钱晓东,男,40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石静华与被告邓海泉、钱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立案。原告石静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静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海泉、钱晓东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静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静华负担。代理审判员毛红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姜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