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民终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石瑛与高银亮、王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瑛,高银亮,王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民终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瑛,女,甘肃省酒泉市人,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银亮,男,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希长,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峰,男,甘肃省酒泉市人,现在酒泉监狱服刑。上诉人石英因与被上诉人高银亮、被上诉人王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902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英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3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石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石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曹 平代理审判员 李庆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吴承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