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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乔家柱与仓业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家柱,仓业宏,乔家柱,仓业宏,乔家柱,仓业宏,乔家柱,仓业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1185号原告:乔家柱。被告:仓业宏。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乔家柱诉被告仓业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乔家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乔家柱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家柱撤回对被告仓业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5元,由原告乔家柱负担。审判员  周小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年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