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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商贸城与彭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商贸城,彭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609号之一原告: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商贸城,住所地:宜春市宜春经济开发区工业1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6859897464。法定代表人:南金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宜,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云,男,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新余市渝水区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原告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商贸城与被告彭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商贸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商贸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商贸城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财产保全费740元,合计1540元,由原告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商贸城承担。审 判 长  易绪莲代理审判员  范春根代理审判员  冯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黄玉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