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蒋国忠与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京口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国忠,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京口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国忠,男,1969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美琪,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丁卯南纬二路。法定代表人:金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军,镇江市润州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京口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丁卯南纬二路。负责人:王玉海,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军,镇江市润州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蒋国忠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京口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1191民初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1191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蒋国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6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益成审判员 陈开亮审判员 冷德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韩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