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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6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邓德清与李超、梅正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德清,李超,梅正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611号之一原告:邓德清。被告:李超。被告:梅正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德清诉被告李超、梅正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德清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超存储于中国建设银行钟祥支行的银行存款冻结46万元,担保人彭定元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H3Q3**小型普通客车为其提供担保。本院以(2017)鄂0881民初6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李超在中国建设银行钟祥支行的银行存款冻结46万元,并对彭定元名下的车牌号为鄂H3Q3**号的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现原告申请撤销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邓德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李超在中国建设银行钟祥支行的银行存款46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登记在担保人彭定元名下的车牌号为鄂H3Q3**号的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彩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党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