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3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罗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3执87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71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陈某某申请罗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703民初181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某某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703执87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平审判员 王稳石审判员 熊学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武利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