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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敏与许祥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许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670号原告:李敏,女,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新疆省奇台县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阳一,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祥平,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诉被告许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8.78元,退付原告李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梁 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