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03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琦与王凤生、张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琦,王凤生,张海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03民初230号原告:张琦。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万鹏,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生。被告:张海艳。原告张琦与被告王凤生、张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万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凤生、张海艳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70091元并从2014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息24%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2014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70091元,约定月息二分。该笔借款被告至今未还。被告王凤生、张海艳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进行审查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0日,被告王凤生向原告借款170091元,并出具借据,写明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0日,月息2分。该笔借款被告至今未还。经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凤生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系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偿还借款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凤生、张海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张琦借款本金170091元并从2014年1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欠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702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冰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沈 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