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执3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倪受忠与孙桐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受忠,孙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3160号申请执行人倪受忠,男,1963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孙桐,男,199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申请执行人倪受忠与被执行人孙桐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作出(2016)苏0508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孙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倪受忠所有的8把座椅;二、驳回原告倪受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孙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经吴商会所的物业反映,被执行人孙桐早在2016年年初即离开吴商会所8405室,8把座椅及被执行人孙桐均去向不明。吴商会所8405室于2016年6月左右开设了舞蹈培训室。另查明,被执行人孙桐在查询银行的存款不足百元,在本市市区、工业园区、相城区、虎丘区、吴中区均无房产登记信息民,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缴存信息民,无社保参保信息。现尚未执行到位应返还的原物8把座椅或相应的折价赔偿款。被执行人孙桐现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记录、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原物8把座椅及被执行人孙桐均去向不明,无法强制执行原物或强制责令其交出。被执行人孙桐无财产可供折价赔偿或强制执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福根审判员 徐苏平审判员 喻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 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