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2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盛广会与周金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广会,周金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82民初50号原告盛广会,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共青城市。被告周金尧,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共青城市。原告盛广会与被告周金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小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广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金尧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被告以承包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3%。2015年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结算后,被告仍未按时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25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该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10月间,被告周金尧因承包工程需资金周转,分三次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其中2012年9月7日借款100,000元,2012年9月25日借款50,000元,2012年10月12日借款50,000元。借款时双方约定了利息。借款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20,000元。2015年12月22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本息共计2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盛广会贰拾伍万元整。结算后,被告归还36,000元。原告催讨余款未果,故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的陈述、借条、汇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且经本院审核,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周金尧因承包工程需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于2015年12月22日对借款本息进行了结算,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本���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成立,但应扣除被告后期支付的36,000元,即被告实欠原告借款21,4000元。双方结算时,未明确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金尧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金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盛广会偿还借款214,000元。二、驳回原告盛广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盛广会承担364元,由被告周金尧承担2,1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小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 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