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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奇钦与蔡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奇钦,蔡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1678号原告:陈奇钦,女,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蔡金星,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奇钦与被告蔡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金星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奇钦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奇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3.5元,减半收取计437元,由原告陈奇钦负担。审判员  林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