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奇钦与蔡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奇钦,蔡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1678号原告:陈奇钦,女,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蔡金星,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奇钦与被告蔡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金星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奇钦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奇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3.5元,减半收取计437元,由原告陈奇钦负担。审判员 林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