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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城彬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42号被执行人:刘城彬,男,1996年5月29日生,汉族,广东省兴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兴宁市。本院在执行刘城彬罚金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房产登记。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城彬于2015年6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执行人现在江苏彭城监狱服刑。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4)新刑二初字第0025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茂峰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炜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