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北京市鼎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文登分公司与邢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鼎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文登分公司,邢占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3民初1407号原告:北京市鼎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文登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309国道南香山南路东。负责人:孙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嵘,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波,该公司经理。被告:邢占英,城镇居民。北京市鼎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文登分公司与邢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市鼎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文登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嵘、宋晓波,被告邢占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市鼎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文登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龙泽苑X号楼X单元X室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的物业费463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龙泽苑X号楼X号车库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的物业费875.52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物业费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其中截至2017年12月30日止违约金数额为14556.02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威海市文登区龙泽苑X号楼X单元X室的业主,房产建筑面积为126平米。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依据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多层住宅、车库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0.6元计算;逾期交纳,每日按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房屋交付后至今,被告共计欠付物业费5511.52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邢占英辩称,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具体包括:小区的人员、车辆进出没有登记,随意进出存在安全隐患;楼下垃圾、楼道内卫生清理不及时,垃圾桶过于集中,被告多次与物业反映都没有进行处理等等,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承揽天恒·龙泽苑的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被告系该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的住户,其所在房屋的住宅建筑面积为101.68平方米、车库24.32平方米。2011年11月25日,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对物业服务管理内容、双方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以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等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其中关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缴费方式约定为年付,标准为:普通多层住宅、附房与车库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元计算,交纳时间为:首年物业服务费从开发商发出入住通知之日开始计算,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前预付本年度物业服务费,次年为首年费用截止日前2周内预付下年度物业服务费,后续物业费依次类推。协议还约定若被告未按约定交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2011年12月25日,被告交纳了2012年12月31日前的物业费604.79元,之后被告未再继续交纳物业费。原告通过张贴通知和电话通知等方式对未按时交物业费的业主进行了催告,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仍未交清欠付物业费。针对被告等业主提出的问题,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进行了正面回应和解释,并表示会在广大业主配合下继续做好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未达到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也未提供证据证实由于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存在过错给被告造成了重大损失。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接受了原告的服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交纳物业费。即使按被告陈述,原告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属重大瑕疵,也未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失,故,被告以上述理由拒交物业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欠付原告物业费共计4536元(907.2元/年×5年),应当及时向原告交纳。同时,原告作为物业服务提供方,应当秉承“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保证物业服务质量,增强业主满意度。原告主张被告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共计14556.02元,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被告要求调整,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起算日为2017年3月17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邢占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市鼎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文登分公司物业服务费4536元,并给付该款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北京市鼎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文登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125元,被告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杜厚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