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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郭佳良与洪广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佳良,洪广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923号原告:郭佳良,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洪广会,22岁,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佳良诉被告洪广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佳良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洪广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佳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佳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由原告郭佳良负担。审判员 任 子 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高萨其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