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郭佳良与洪广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佳良,洪广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923号原告:郭佳良,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洪广会,22岁,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佳良诉被告洪广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佳良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洪广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佳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佳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由原告郭佳良负担。审判员 任 子 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高萨其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