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聚宝村民委员会与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聚宝村民委员会,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9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聚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聚宝村。负责人:吕存新,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西路49号天宏小区1号楼5单元3层2号。法定代表人:田军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聚宝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4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聚宝村民委员会案款894060.8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894060.8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予以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147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145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所载数额为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陕西中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本案执行标的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谷翔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