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兴裕贸易有限公司与毛振宁、中山锦兴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兴裕贸易有限公司,毛振宁,中山锦兴制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1292号原告:广州市兴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谢国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毅容,该司员工。被告:毛振宁,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锦兴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余国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其安,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萍,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广州市兴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振宁、中山锦兴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1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广州市兴裕贸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兴裕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177元,减半收取计2088.50元。审 判 长 刘 忠审 判 员 刘敏娟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余海玲吴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