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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兴裕贸易有限公司与毛振宁、中山锦兴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兴裕贸易有限公司,毛振宁,中山锦兴制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1292号原告:广州市兴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谢国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毅容,该司员工。被告:毛振宁,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锦兴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余国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其安,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萍,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广州市兴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振宁、中山锦兴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1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广州市兴裕贸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兴裕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177元,减半收取计2088.50元。审 判 长  刘 忠审 判 员  刘敏娟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余海玲吴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