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青景、张志帅等与许文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青景,张志帅,张少燕,许文廷,卢翠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24号原告:胡青景,女,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张志帅,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少燕,女,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原告共同我IE托代理人:李国行,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文廷,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卢翠丽,女,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青景、张志帅、张少燕诉被告许文廷、卢翠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9日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胡青景、张志帅、张少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青景、张志帅、张少燕自愿负担。审判员 :齐静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巧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