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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晓杰与上海悠闲时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杰,上海悠闲时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162号原告:陈晓杰,男,199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上海悠闲时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1118号5幢三层301室。法定代表人:孙丰。原告陈晓杰诉被告上海悠闲时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冯立斌审判员  彭卫群审判员  黄耀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伍燕燕林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