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3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崔慎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崔慎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3335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北湖一路4号时代倾城84栋地下夹层物业管理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1488592T。负责人:阮玉美。委托代理人:傅宝珠,女,汉族,1982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邝韵枝,女,汉族,1986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崔慎帅,男,汉族,1978年4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崔慎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彭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梁炳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