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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6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633号原告:李某1,住静宁县,身份号码×××。被告:李某2,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1负担。审判员  赵满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进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