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6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633号原告:李某1,住静宁县,身份号码×××。被告:李某2,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1负担。审判员 赵满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进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