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谢贵、唐国祥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贵,唐国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3刑初34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贵,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1984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8年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7年2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唐国祥,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2011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2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3月3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决定监视居住。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贡检公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贵、被告人唐国祥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贵、被告人唐国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9日上午,被告人谢贵邀约被告人唐国祥实施盗窃。当日9时许,二被告人窜至自贡市贡井区贡兴路公交车站,趁被害人陈某搭乘公交车投币之机,二被告人相互配合,被告人谢贵在前阻挡被害人陈某进入车厢,被告人唐国祥在被害人陈某身后盗走其荷包内苹果牌“iphone6plus”手机一部。经自贡市贡井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9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陈某,同时被告人唐国祥对被害人进行了相应的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唐国祥从轻处罚。对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谢贵、被告人唐国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贵、被告人唐国祥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谢贵、被告人唐国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国祥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事实且有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释放证明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案件线索、抓获说明等,自贡市贡井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唐某某、陆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手机领条、谅解书,监控视频记录,被告人谢贵、被告人唐国祥的供述与辩解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贵、被告人唐国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众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贵、被告人唐国祥系一般共同犯罪。本案中盗窃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谢贵、被告人唐国祥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国祥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国祥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谢贵、被告人唐国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唐国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二、被告人唐国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曹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