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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华与金国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金国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486号原告:李华,女,195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本市。被告:金国庆,男,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本市铜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东路17号。负责人:王胜,该公司总经理。李华与金国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李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明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