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孟末瑞、孟玉霞与郭战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末瑞,孟玉霞,郭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孟末瑞。申请执行人:孟玉霞。被执行人:郭战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末瑞、孟玉霞与被执行人郭战军故意伤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末瑞、孟玉霞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马东进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