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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财保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喜凤、徐东升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喜凤,徐东升,徐林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39号之一申请人:赵喜凤,女,生于1953年2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徐东升,男,生于1988年3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被申请人:徐林,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系豫R×××××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申请人赵喜凤与被申请人徐东升、徐林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豫1324财保39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徐东升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徐林名下的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扣押担保人杨宗刚所有的雅阁牌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因被申请人提供现金担保,2017年4月5日,申请人赵喜凤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徐东升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徐林名下的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杨宗刚所有的雅阁牌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张春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闫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