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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曾庆英与李地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英,李地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民初165号原告:曾庆英,女,194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被告:李地连,女,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原告曾庆英与被告李地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曾庆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曾庆英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庆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曾庆英负担。审 判 长  李 猛人民陪审员  许大友人民陪审员  杨远卫二○二○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甜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