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曾庆英与李地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英,李地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民初165号原告:曾庆英,女,194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被告:李地连,女,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原告曾庆英与被告李地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曾庆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曾庆英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庆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曾庆英负担。审 判 长 李 猛人民陪审员 许大友人民陪审员 杨远卫二○二○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甜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