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87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兴炎与岳阳木之本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哲冠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炎,岳阳木之本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哲冠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8779号之一原告:杨兴炎,男,199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告:岳阳木之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德胜南路制药二厂居民楼10栋101室。法定代表人:宋承涛。被告:武汉哲冠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龙鑫工业园(8)。法定代表人:范光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炎与被告岳阳木之本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哲冠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杨兴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兴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翔峰人民陪审员 楼伟强人民陪审员 楼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朱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