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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87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兴炎与岳阳木之本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哲冠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炎,岳阳木之本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哲冠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8779号之一原告:杨兴炎,男,199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告:岳阳木之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德胜南路制药二厂居民楼10栋101室。法定代表人:宋承涛。被告:武汉哲冠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龙鑫工业园(8)。法定代表人:范光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炎与被告岳阳木之本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哲冠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杨兴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兴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翔峰人民陪审员  楼伟强人民陪审员  楼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朱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