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朋军与蓬莱华海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朋军,蓬莱华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民初437号原告:孙朋军,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告蓬莱华海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蓬莱市海市路。法定代表人:蔡华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朋军与被告蓬莱华海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晓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唐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