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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周世锋与李金铭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锋,李金铭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1387号原告:周世锋,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河北省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铭,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原告周世锋与被告李金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周世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亚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曾霞本裁判文书依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