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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田建华与莫友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建华,莫友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财保15号申请人:田建华,男,汉族,1963年6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申请人:莫友义,男,汉族,1948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田建华与被申请人莫友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田建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莫友义所有的位于奉节县永安镇天然气大厦二楼的租金收益120万元予以保全,对被申请人莫友义所有的位于奉节县永安镇天然气大厦负一楼的租金收益184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建华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恒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