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杨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杨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41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14264。主要负责人:生柳荣,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堂,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杨波,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杨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黄志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夏青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