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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元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元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82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组织机构代码:07242128-5.法定代表人:谭清同。被执行人:谢元福,男,生于1977年9月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本院在执行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元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华林审 判 员  李 俊代理审判员  何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朱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