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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七炳与廖发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七炳,廖发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80号原告李七炳,1970年3月14日。被告廖发云。原告李七炳诉被告廖发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七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廖发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七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七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七炳负担。审判员  章国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小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