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七炳与廖发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七炳,廖发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80号原告李七炳,1970年3月14日。被告廖发云。原告李七炳诉被告廖发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七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廖发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七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七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七炳负担。审判员 章国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小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