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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吕飞群、甘水华等与朱毅铭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飞群,甘水华,鄢飞香,甘高旋,甘佳旋,朱毅铭,杨清高,黄松雄,丰城市龙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1民初1986号原告一:吕飞群,女,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系死者甘雁冰之妻。原告二:甘水华,男,195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系死者甘雁冰之父。原告三:鄢飞香,女,195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系死者甘雁冰之母。原告四:甘高旋,男,199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系死者甘雁冰之子。原告五:甘佳旋,女,200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系死者甘雁冰之女。上述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国亮,江西省丰城市三维法律师服务所律师。执业证号:31409042109432。被告一:朱毅铭,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二:杨清高,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追加被告:黄松雄,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仁甫,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810905355。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波,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1010804300。被告三:丰城市龙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锦鸿汽车城*幢**号。注册号:360981210025200。法定代表人:邹保清,系公司股东。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义,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飞群、甘水华、鄢飞香、甘高旋、甘佳旋与被告朱毅铭、杨清高、丰城市龙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加被告黄松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6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飞群、甘水华及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国亮,被告朱毅铭及被告朱毅铭、杨清高、追加被告黄松雄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仁甫、蔡文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丰城市龙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于2017年3月27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飞群、甘水华及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国亮,被告朱毅铭、杨清高、追加被告黄松雄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波,被告丰城市龙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飞群等五人(下称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方损失共计人民币78812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一之夫、原告二、三之子、原告四、五之父甘某被告一雇请开被告二所有的赣C×××××大货车。2015年4月25日下午甘雁冰在为被告下货时,突感身体不适,由被告一当即送到福建省漳州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人虽然抢救过来了,但由于后期医疗费跟不上,又由于病情也确实较重,医院不再进行治疗,只有回到家中��行治疗。可是,甘雁冰还是因为病情较重于2016年5月20日去世。原告方为治疗甘雁冰,花去医疗费20余万元。被告一只支付了1.27万元,其余费用再也没有支付。对原告方痛失亲人也不闻不问,没有一点人道。被告三作为车主,也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只有向法院起诉。我方认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甘雁冰在2015年7月11日出院,出院后一直在治疗和护理当中,直到2016年5月20日死亡。原告起诉的时间是2016年8月15日,没有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从住院到死亡是一个连续过程,时效应当从死亡时开始计算。甘雁冰与朱毅铭、杨清高、黄松雄存在劳务关系,已证明是在劳务过程中突发疾病,该三被告的车挂靠在被告龙翔公司,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各被告应当承担��带责任。被告朱毅铭、杨清高、黄松雄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一、原告主张甘雁冰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等超过法律的诉讼时效,甘雁冰于2015年7月11日就出了院,而原告起诉的时间为2016年8月15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人身损害的赔偿时间为一年,计算标准从受伤之日起算起,因此,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二、甘雁冰的死亡原因,系其自身疾病所致,与其所从事的雇佣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缺乏证据支持,因此,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三、退一步讲,即使被告方要承担责任,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标准也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丰城市龙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一、甘雁冰与龙翔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也不是雇佣关系,甘雁冰也不服从龙翔公司的管理与调配,亦没有从龙翔公司领取工资。因此龙翔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二、本案涉案车辆的实际车主是朱毅铭、杨清高、黄松雄三被告,与龙翔公司签挂靠合同的是朱毅铭,而且挂靠合同已写明车辆实为朱毅铭所有,该车辆后来亦是朱毅铭与杨清高卖掉的。该车辆的支配管理运营收益权系朱毅铭、杨清高、黄松雄三被告。综上,龙翔公司不承担死者的赔偿责任。三、根据民法通则168条规定,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计算。因此,我同意朱毅铭等三被告代理人的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说法,四、原告诉请过高,无证据证明死者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或其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不应当是以城镇为标准。原告的损失中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前两年超过了年人均消费支出,不符合被抚养人生活费不能超过年人均消费支出的规定。被抚养人的生活标准也应当按农村标准计算,误工费的计算应当按照私营农业或私营道���交通运输业标准来计算。五、其它的同意另外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方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据(一)原告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丰城市默林镇甘家村委会的证明、丰城市公安局泉港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据(二)被告三的企业信息一份、赣C×××××车登记信息一份、赣C×××××车挂靠合同一份、转让协议一份等两组证据,被告一、被告二、追加被告委托代理人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被告提供的谈话笔录及挂靠协议,原告方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对原告方的第三组证据即手机通话录音资料一份,原告方的证明目的为甘雁冰系被告一、二及追加被告的雇佣司机,甘雁冰系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以致发病导致死亡,甘雁冰的月工资为7000元。到庭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质证认为,对该录音中朱毅铭的对话没有异议,但认为书面材料不完整,请原告把录音全面的反映出来。且该录音资料不能证实甘雁冰系在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也不能证实是在雇佣活动中发病导致死亡。同时,该录音资料还能证明甘雁冰无论是上午九点下货还是下午四点左右的装货都没有在车上,也不需要甘雁冰到车上进行作业,甘雁冰的姑父代表原告方在录音中不清楚甘雁冰在现场的情况,也不清楚其死亡原因,更加不清楚甘雁冰发病和他所从事的雇佣活动有何因果关系。本院认为,该录音资料系朱毅铭的谈话录音。通过该录音,不能证实甘雁冰系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但可以证明甘雁冰上该车跑运输不到20天,工资为每月7000元,甘雁冰突发疾病时,朱毅铭正与其本人在等涉案车辆装货。证据(四):甘雁冰的入院、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医疗费用清单、丰城市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补偿清单、甘雁冰的死亡证明一份,证明目的:证明甘雁冰住院天数及医疗费数额、甘雁冰的死亡时间及死因是脑出血。被告方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本院遂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予以认定,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证据(五):甘雁冰的漳州医院手术记录,影像资料报告单,长期医嘱,证明目的:死者甘雁冰在医院的医疗情况。被告方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整个治疗的完整性提出质疑,认为原告应该提供漳州市第三医院封存的治疗资料。本院遂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六):甘雁冰的车辆运输资格资料,证明目的:证实甘雁冰从2010年开始就取得了道路运输资格证,长期从事道路运输工作,其有关损失应该按城镇标准计算。被告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甘雁冰取得了运输资格证。判断一个人是否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应当根据被赔偿人的工作及生活所在的区域来定性。本院认为被告方的异议成立,遂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定,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综上认证,并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朱毅铭、杨清高、追加被告黄松雄三人共同购买了一辆货车,车牌号为赣C×××××。2015年4月6日起,死者甘某三人雇请随被告朱毅铭一起开该货车跑运输。2015年4月25日早上六点钟两人将一车货物开至漳州货场,等8:00钟货场上班后即卸货,9:00钟左右卸完,至下午三、四点钟便有人打电话来说有货要运去南平,两人便一起开车去装货。在卸货及装货中,随车的司机不要亲自装卸,只需休息坐等即可。等装货过程中被告朱毅铭去洗衣服,洗完衣服出来发现甘雁冰不在,便自己坐下喝茶;当时问了旁边的人,旁边的人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四、五点钟的样子,甘雁冰进来喝茶,被告朱毅铭出去外面看完装货回来看见甘雁冰也出来了站在门口,当时大概五点钟左右,甘雁冰转身后就说站不住了,要被告朱毅铭扶着他,当时还有别人拿了椅子给甘雁冰坐,甘雁冰当时说右边的腿没有力气了,过了一会甘雁冰自己说可能是中风,当时甘雁冰很清醒,被告朱毅铭就问要不要送去医院,并打120。在被告朱毅铭去路口等120的车子来的过程中,有人过来讲甘雁冰晕了,被告朱毅铭当即就直接打出租带甘雁冰去了医院。经漳州市第三医院诊断,甘雁冰左侧基底节区、脑干出血并破入脑室,脑疝,���血压3级(极高危组)。经住院治疗77天,甘雁冰于2015年7月11日出院,共花去医药费169930.21元,被告朱毅铭在医院垫付了12700元。出院诊断为:1、左侧基底节区、脑干出血并破入脑室。2、脑疝。3、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4、脑积水。5、脑室-腹腔分流术后。6、气管切开术后。出院医嘱为:1.一个月后复查头颅CT。2.加强护理,按时遵医嘱服药(具体药名及用量此处略)。3、如出现意识障碍加重等不适,及时来院就诊。出院后,甘雁冰未得到任何治疗。2016年5月20日甘雁冰死亡。2016年9月12日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二、三连带赔偿原告方损失计人民币78812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一于2016年9月26日以黄松雄为本案所涉货车车主之一,其与本案的审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黄松雄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并通知黄松雄参加诉讼��2016年11月14日,原告方以甘雁冰在发病时无人在场,无法证实其发病的真正原因,从而无法判断其发病与提供劳务有无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劳务本身对甘雁冰的发病的参与度有多少为由,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甘雁冰的死因进行鉴定,以确定甘雁冰长时间的工作与其突发脑溢血有无因果关系、参与度是多少。2017年元月3日,原告吕飞群撤销对甘雁冰的死因鉴定申请。另查明,甘雁冰父母亲共育有三个孩子,另两个儿子均已成年。甘雁冰与妻子吕飞群育有两个孩子,即系原告四、五。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者提供劳务损害赔偿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的原告方的损失是多少;二、本案的被告方应不应该为甘雁冰的死亡承担责任,应当承担多少责任;三、本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有关第一个争议焦点,甘雁冰为农业家庭户口,原告方均为农业户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方在城镇居住超过一年或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因此,原告方的损失应当按农业户口计算,故本院对于原告方的要求按城镇户口计算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告方的损失明细为:医疗费为169930.21元;护理费为29891.1元(390/365×27975元/年);住院伙食补助费3850元(77天×50元/天);营养费11700(390天×30元/天)元;由于甘雁冰在涉案车辆上工作仅20天不到,原告方亦未提供甘雁冰平时一段时间的工资收入证明,故误工费本院酌情按2016年城镇私营单位交通运输行业每年36495元的标准计算,则误工费为38994.66元(390/365×36495);丧葬费26068.5元;死亡赔偿金为2227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1832元(其中前两年各为8486元,再后即为甘雁冰父亲的17年及母亲的13年,共计30年,则被抚养人生���费为8486×2+8486×30÷3);交通费虽然原告方未提供发票,但本院仍酌定为3000元,合计608046.47元。由于本案中甘雁冰系突发疾病死亡,并非受到非法侵害,故原告方的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有关第二个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之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任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案中,根据目前现有证据可知,甘雁冰的损害是因为其自身疾病引起的;被告一朱毅铭、被告二杨清高、追加被告黄松雄作为其劳务的接受者,虽然对甘雁冰的发病没有过错,但作为甘雁冰劳务活动的受益人,应当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一朱毅铭、被告二杨清高及追加被告黄松雄适当补偿原告方损失的15%,即608046.47×15%=91206.97元。被告三丰城市龙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甘雁冰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劳务关系;作为涉案车辆的挂靠方,非涉案车辆的实际车主,对该车无管理、使用、占有、收益权,与甘雁冰的损害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负赔偿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三丰城市龙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有关第三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甘雁冰在2015年4月25日突发疾病,随即被送入医院,经过住院治疗77日后,于2015年7月11日出院,但根据出院医嘱,甘雁冰的治疗并未结束,一直在护理当中,直至2016年5月20日死亡,至原告方起诉时未超过一年,故本院认为该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方的关于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本���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之1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由于甘雁冰在受雇于被告一朱毅铭、被告二杨清高、追加被告黄松雄期间突发疾病直至死亡,原告吕飞群、甘水华、鄢飞香、甘高旋、甘佳旋等五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共计人民币608046.47元(医疗费169930.21元、护理费2989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50元、营养费11700元、误工费38994.66元、丧葬费26068.5元、死亡赔偿金2227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101832元);二、被告一朱毅铭、被告二杨清高、追加被告黄松雄适当补偿原告方91206.97元,扣除被告一朱毅铭在甘雁冰就医时已支付的12700元,还应补偿78506.97元,该款限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五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81元,被告一朱毅铭、被告二杨清高、追加被告黄松雄共同负担2080元,余款9601元由五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681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判长  余丽萍审判员  甘院华审判员  高 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剑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隐私或者其它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它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57.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任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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