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与叶信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叶信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968号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光明路***号。负责人:沈海波,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方静,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信朝,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与被告叶信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方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信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叶信朝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按利率月9.299938‰自2016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1日止,罚息按利率月9.299938‰加收30%自2016年11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复息按罚息利率自2016年6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叶信朝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包括罚息与复息)[利息按利率月9.299938‰自2016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1日止(扣除已支付的776.17元)、逾期利息按利率月9.299938‰的130%自2016年11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日,被告叶信朝以陈建华为保证人向原告借款50000元,三方签订了编号为9711120150031622号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借款利率为月9.299938‰;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如逾期支付利息或逾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的130%计算逾期利息。被告叶信朝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借款50000元发放给被告叶信朝。借款后,被告叶信朝已付清截至2016年6月20日的利息并支付了自2016年6月21日起的利息776.17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叶信朝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尚欠的利息、罚息、复息。被告叶信朝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对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与被告叶信朝之间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该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被告叶信朝未按约还款,其行为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要求被告叶信朝及时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的计付标准,双方书面约定若逾期还款,逾期后的利息按借款利率的130%计收罚息与复息,该标准未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的限额,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自认被告叶信朝已付清截至2016年6月20日的利息并已收取被告叶信朝自2016年6月21日起的利息776.17元,此自认行为结果对被告有利,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叶信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按利率月9.299938‰自2016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1日止(扣除已支付的776.17元);逾期利息按利率月9.299938‰的130%自2016年11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计555元,由被告叶信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陈丽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吴如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