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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飞燕与刘祥祥、李娜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告(2017)皖0322执476号刘祥祥、李娜娜:本院执行你与王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322执47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偿还王飞燕借款人民币20000元,利息从立案时即2016年9月5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息至还清本金时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