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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子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2号被执行人:刘子琛,又名刘剑,男,1991年7月9日生,汉族,新沂市人,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刘子琛罚金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现已划拨1020元;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房产登记。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子琛于2013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6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6)苏0381刑初590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020元,现已划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茂峰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炜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