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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孟某与陈某某、平舆县城管局某某广场管理办公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陈某某,平舆县城管局某某广场管理办公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249号原告:孟某,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平舆县城管局某某广场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李颖,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陈某某、平舆县城管局某某广场管理办公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以其有关证据暂未取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有关证据暂未取到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邢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