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91执36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361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行支行与江苏海勇钢绳有限公司、江苏超越钢绳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行支行,江苏海勇钢绳有限公司,江苏超越钢绳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升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施忠伟,薛美菊,薛勇,陈莉燕,薛善忠,杨芹,虞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91执36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行支行,住所地南通市竹行街道竹东村11组61号。负责人:王强,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慧,女,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江苏海勇钢绳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竹行街道竹东村。法定代表人:薛善忠。被执行人:江苏超越钢绳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通启桥新村。法定代表人:施忠伟。被执行人:南通开发区升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竹行街道神龙村十四组。法定代表人:虞建强。被执行人:施忠伟,男,1963年7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薛美菊,女,1964年3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薛勇,男,1984年9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陈莉燕,女,198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被执行人:薛善忠,男,1958年8月23日生,汉族,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杨芹,女,195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被执行人:虞建强,男,196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关于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行支行与江苏海勇钢绳有限公司、江苏超越钢绳有限公司、南通升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施忠伟、薛美菊、薛勇、陈莉燕、薛善忠、杨芹、虞建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南通市南通公证处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通南证经内字第8402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海勇钢绳有限公司、江苏超越钢绳有限公司、南通升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施忠伟、薛美菊、薛勇、陈莉燕、薛善忠、杨芹、虞建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行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行支行于2017年3月29日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㈠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通市南通公证处(2015)通南证经内字第8402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修俊审 判 员 陆 磊代理审判员 骆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