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5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许立健与杨海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立健,杨海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177号原告:许立健,女,1994年2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昊焱,沭阳县胡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海霞,女,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许立健诉被告杨海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立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宋军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葛春艳书 记 员 徐 静书 记 员 张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