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与戴小萍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戴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04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罗亿清,局长。委托代理人梅盼,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洋菁,长沙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小萍,女,汉族,1966年7月17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戴海冰,男,汉族,1969年5月23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原强制执行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撤回对岳国土资腾【2016】3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兵审 判 员 刘翰旻人民陪审员 李秋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思 来源: